规章制度

天城大政〔2017〕102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admin / 2017年12月26日 17:22 /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资助作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努力做到我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包括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认定时间:每年9月—11月进行资格认定,并对上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调整。

(三)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当年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证明;低保证原件(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带回)、复印件和街道开具的低保证明)。申请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材料留存学生所在学院。

2.认定工作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3)以年级(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初审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有班委及宿舍推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如上述人员中有申请的认定者,则必须由其他人代替),小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年级(班级、专业)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由认定小组对班级中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认定,并做出详细的认定意见和记录,同时要表明自己的态度,最终班级认定小组对本班所有申请学生进行认定后将认定结果进行排序,并且将结果在班级公示2-3 天后,如果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

(4)学院认定小组将各年级(专业)的认定结果审核确定后进行汇总后全院公示5 天。如果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四)认定的标准及分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地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二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2)父母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仅靠政府救济的;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4)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须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者;

(2)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3)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4)家庭人口多,以务农为主,青壮劳动力少,有兄弟姐妹多人在上学;

(5)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的。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每年9月—11月进行调整,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随时进行调整:

1.由于特殊原因发生家庭经济困难需申报的学生,按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2.经济情况确实好转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及学校讨论认定后作相应调整。

(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随时调整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视情况学校可追回已享受的资助:

1.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2.自行购买价格昂贵的电脑;

3.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名牌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家庭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4.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当学年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7.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8.学校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权利;

2.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等的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义务;

2.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