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城大政〔2017〕101号(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admin / 2017年12月26日 17:27 /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校依据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津教委〔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贷款的组织、管理、协调等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途为学费及住宿费贷款,其目的是帮助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并经天津市教委招标通过的商业银行,方有资格办理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还款等项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高职生)及研究生;贷款人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 我校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将主要通过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途径解决。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助学贷款账号,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年满18周岁且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生)学生及研究生。

第九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遵纪守法,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符合学校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七)诚实守信;

(八)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能够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及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年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学生上学期间全额由国家财政支出,毕业后不再享受贴息,全部自付。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费及住宿费贷款一次申请,一次审批,一次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始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经各学院副书记审核签字后由所在学院统一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合同,并按时报到所在学院。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得到批准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一份存档,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签订一次借据,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及总额。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备案,并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平时表现。对学习成绩差或平时表现极差的学生,学校将与银行协商停止发放贷款,银行有权立即向该生追偿所有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后管理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与借款人所在学校或就业单位进行联系,掌握借款人动态。贷款人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可停发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借款人工作变动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有权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时还贷款。借款人应在毕业当年6月1日之前,主动与学生工作部、所在学院和银行取得联系,与银行重新确认贷款关系并填写《还款确认书》以告知银行工作去向,同时填写《履约还款承诺书》(学校制式)。

第二十四条 凡有能力提前还款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6月20日之前,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持银行出具的《个人还款凭证》及复印件(A4纸型)到学生工作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各学院应于每月15日之前(寒、暑假除外)与借款学生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如无法与借款学生取得联系,则应通过《履约还款承诺书》中的联系人与借款学生取得联系。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部。每次的联系情况,各学院须认真做好记录,学生工作部定期进行检查,并与部分借款学生联系进行抽查。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长途话费,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借款学生人数、所在地等情况,按学期统一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津城建院学〔2007〕59号)同时废止。之前已签订的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可比照此次修订的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