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admin / 2021年11月03日 16:17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留学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

第四条  留学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留学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2年,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1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申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考试;

(三)申请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须具备顺利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习所需的相应英语水平;

(四)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六条  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护照、来华学习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来华后须按照学校安排到天津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入学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况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留学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不按时注册者,逾期超过两周,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交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考核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留学生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汉语授课专业的留学研究生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课、大学英语等课程。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以及评阅、送审、答辩等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使用中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和答辩,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安排、组织的活动。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须出示医院证明,事假须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研究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研究生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休假1天。此类休假每年不得超过2次,休假按事假计。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环节中的纪律、考勤要求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怀孕、生育、抚育子女,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在最长修学年限内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二)休学留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离校手续又不上课以旷课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

(四)因病休学的留学研究生,建议回国疗养;

(五)留学研究生休学回国,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

(六)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七)留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留学研究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报到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中国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复查,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留学研究生如休学一年,须回原专业降一级(如休学两年,须降两级)继续学习;

(五)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提出复学申请,无特殊原因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归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留学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留学研究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留学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学校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应予以退学者;

(二)处于休学期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转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欲转入我校的留学研究生,一般转入与转出学校所学专业相同的专业,经转出学校与我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转入手续,并按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转出我校的留学研究生,本人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外校同意接收后,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留学研究生转学的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期末(学期最后两周)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入的留学研究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可做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留学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之前,要将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留学研究生,并听取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由国际教育学院对予以退学处理的留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或者本人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纸质文件或发送电子文件等方式送达,并在学院网站或公告栏公示。

第三十条  留学研究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退学的留学研究生,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包括签证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或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学籍,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遣送回国;

(二)因疾病、伤残退学者,由留学研究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凡退学的留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有关退学留学研究生的学费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肄业与离校

第三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留学研究生按肄业处理,可获得学习证明,并注明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按时毕业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选择交纳学费延长学制,在学校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也可选择离校回国,但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后准予毕业,仍未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者按肄业处理,发放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毕业或肄业,须在离校前一周凭本人学生证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留学研究生,学校将不为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毕业留学研究生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6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