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城建大学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文:admin / 2020年05月30日 09:49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坚持扩大规模、提质增效的原则,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体系统筹考虑,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收来华留学生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工作。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和各教学单位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培养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自主确定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 招收来华留学生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等。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报名申请的外国人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审查合格后,依据当年招生简章条件录取来华留学生,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招收。

第九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依据招生简章的规定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来华留学生。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公布因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学科(专业)使用中文或英文作为教学语言。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具备必要外语水平、专业能力和跨文化能力,适合来华留学生教学,满足来华留学生发展规模的师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制度,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核,学校建立留学生教学和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学历教育的必修课,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包括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学,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六条 使用中文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和答辩,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十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为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学校承担来华留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来华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制定来华留学生公寓及服务设施管理制度。来华留学生校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来华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置来华留学生辅导员岗位,来华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并按照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三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留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接受以团组形式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