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0日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保证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内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道德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六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九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天津城建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四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十五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申请来我校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学习签证。
第十六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申请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学习”签证后,我校方可接收。
第十七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天津市外国人体检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天津市外国人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十八条 持“X1”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连云港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奖学金奖励制度。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和天津城建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别参照《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城建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留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留学生的纪律处分按严重等级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留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教学、实验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其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禁留学生在校内外驾驶汽油摩托车,一经发现除没收摩托车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流程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申诉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四)对于留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派出所调查。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包括签证手续。如逾期不办理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遣送回国。
(六)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进行校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学籍管理分别按《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