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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文:admin / 2021年11月03日 16:18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参照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我校具有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学科(专业)均有授予留学研究生相应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了解中国,对华友好;

(二)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

(三)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

(四)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通过论文答辩,且不得同时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明确授予双方学位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查实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留学研究生处分生效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待处分解除后本人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或优秀学业奖学金的;

(三)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

(四)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

(五)在学术上有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研究生,自答辩之日起2年内可重新申请学位,超过2年,视为自动放弃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