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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文:admin / 2021年11月03日 16:15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参照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本科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留学本科生授予学位与我校同专业中国本科生授予学位一致。

第四条  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了解中国,对华友好;

(二)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留学本科生处分生效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待处分解除后本人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绩点成绩达到3.5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或绩点成绩达到3.0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

(二)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或优秀学业奖学金的;

(三)被录取为研究生的;

(四)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文化交流、文艺体育等活动获奖的;

(五)在学术上有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留学本科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二)国际教育学院对提出申请的留学本科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说明原因,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将超过半数评委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通告;

(五)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06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