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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文:admin / 2021年11月03日 16:14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三条  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其他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2年,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1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二)申请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留学生须提供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合格证书;

(三)申请英语授课专业学习的留学生须具备顺利完成本专业学习所需的相应英语水平;

(四)申请建筑、艺术等专业学习的留学生须参加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考试,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条  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护照、来华学习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来华后须按照学校安排到天津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入学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况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不按时注册者,逾期超过两周,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交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对留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留学生须按照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类型有理论课与实践课,其中,实践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在正常修读学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留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该课程补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课程补考、重考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的考核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核成绩及平时学习成绩(包括考勤、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也可以采用考试单一方式评定。选修课可采用阶段性测验,或采用考勤、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测验等平时考核积累方式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留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考核的总评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如实载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库。

第十六条  除因旷考、考场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的情况外,凡必修课中的理论课总评成绩不合格(不含)的留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该门课程在下一年度开课学期的考试或相应学期初的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留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下一年度开课学期的考试,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学年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七条  凡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考场作弊的留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但可以报名参加该门课程在下一年度开课学期的考试或相应学期初的补考。考场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期末将对留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审查,并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

(二)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者予以严重学业警告;

(三)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40学分者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评价留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汉语授课专业的留学生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课、大学英语等课程。汉语授课专业留学生的成绩认定参照《天津城建大学藏新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第二、三条执行,并按照天津城建大学中国学生成绩单要求录入成绩,其他要求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考勤与教学纪律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校安排、组织的活动。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单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到6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90学时,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须出示医院证明,事假须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不得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如需取得该学分,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学年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休假1天。此类休假每年不得超过2次,休假按事假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留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学校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应予以退学者;

(二)处于休学期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应予以退学者;

(二)处于休学期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转专业、转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留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欲转入我校的留学生,经转出学校与我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转入手续,并按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三)转出我校的留学生,本人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外校同意接收后,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四)留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期末(学期最后两周)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转入的留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可做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留学生怀孕、生育、抚育子女,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在最长修学年限内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二)休学留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离校手续又不上课以旷课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建议回国疗养;

(五)留学生休学回国,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

(六)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七)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报到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中国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复查,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留学生如休学一年,须回原专业降一级(如休学两年,须降两年)继续学习;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特殊原因未归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留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其他条款所列退学情况外,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

(二)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  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之前,要将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留学生,并听取留学生的陈述与申辩。由国际教育学院对予以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递交留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留学生本人的,或者留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或电子邮箱等方式送达,并在学院网站或公告栏公示。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退学的留学生,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包括签证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和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学籍,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遣送回国;

(二)因疾病、伤残退学者,由留学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凡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有关退学留学生的学费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肄业与离校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且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留学生按肄业处理,可获得学习证明,证书上注明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按时毕业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选择缴纳学费延长学制,在学校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也可选择离校回国,但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后准予毕业,仍未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者按肄业处理,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毕业或肄业,须在离校前一周凭本人学生证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留学生,学校将不为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书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留学生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联合培养的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协议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城建大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级留学生开始施行。2019级以前各年级留学生仍按原《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城大政〔201736号)执行。2019级以前留学生全部毕业后《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城大政〔201736号)自动废止。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