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文:admin / 2019年09月23日 16:13 / 点击:[]

天津城建大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国教院政〔201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城建大学关于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并被注册为天津城建大学、VIA大学学院学生。

第三条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采取“3+1”的培养方式。第一阶段为前3年,学生在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学习3年完成规定的课程(包括20周实习);第二阶段为后1年,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学生赴VIA大学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完成由VIA大学学院提供的课程。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院对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归属国际教育学院。在天津城建大学学习期间,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经济与管理学院共同管理,其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以及与VIA大学学院的对接工作,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学生教学工作。在VIA大学学院学习期间,由外方院校负责学生教学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在校期间学习要求

第五条  VIA大学学院教师自3至6学期为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英语授课。

第六条  VIA大学学院所受课程总评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录入学生成绩系统,计入奖学金评定与学籍异动。

第七条  双语授课课程未通过的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重修时,需优先选择双语课程;在未开设双语课程的学期重修该课程,可选择中文授课的相应课程。

第八条  丹方课程未通过的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须参加丹方该门课程在下一年度开课学期的考试,不能选择与之对应的中方课程进行替代。

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VIA大学学院学习的英语选拔测试安排在第4、6学期丹方授课期间(3月份),最终成绩以6学期为准。

第三章  出国学习资格审核

第十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第四年赴VIA大学学院学习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赴VIA大学学院学习的意愿;

(二)一般应完成并通过培养方案中前3年的全部必修课程;

(三)须提交英语能力证明:通过丹麦VIA大学学院的英语语言测试或提供雅思有效成绩(总分达到6.5,单科成绩不低于6分);

(四)完成20周专业实习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学生,本人须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申请表》,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赴VIA大学学院学习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启动学生赴丹学习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助提供学生邀请函、签证申请表,并做好学生学籍保留与离校退宿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指定学生联系人。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申请签证。

第十七条  出国行前准备时间为每年4月份启动,签证须在5月份递交, 8月份前结束准备工作。

第四章  出国学习期间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VIA大学学院攻读学位所修全部课程,视同于完成天津城建大学第四学年全部课程要求,并根据项目协议,替代为天津城建大学课程成绩与学分,计入教学系统。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丹麦学习一年未能完成学业者,可申请返回天津城建大学,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满一学期者(含一学期),可继续在本年级学习。回国学生完成毕业所需全部学分后,可获得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位。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条  赴丹学习的工程管理合作项目学生达到VIA大学学院的要求,可获得VIA大学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我校对其颁发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未进入国外合作学校学习而留在我校继续学业者,学生将按照培养方案中相关要求在天津城建大学完成第四年学业,毕业和学位授予按《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