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admin / 2018年05月01日 17:45 /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规范我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基本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学期所修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修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准许毕业。根据所修学分情况,采用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和城乡规划学学制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年限增加两年,最短修业年限为基本年限减一年。延期至在校最长年限后仍未修满学分,将按肄业处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合格证书;申请全英文授课专业学习的学生须通过天津城建大学组织的新生入学综合测试。

(二)对于全英文授课专业,托福79分以上(含79分)或雅思6.0分以上(含6.0分)申请者可免试新生入学综合测试中的英语科目(该科目成绩以80分计入入学综合测试结果);

(三)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第六条 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X1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自费生持JW202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持JW201表)、《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护照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来华后需按照学校安排到天津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入学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况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外国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对无故不按时注册者,逾期超过两周,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未按规定交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修读规定学分的课程(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选课过程应在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选课相关规定进行。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未选课的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经选定的课程,如因各种原因需退选、改选的,需按学校相关要求,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最终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确实无法以百分制、五级分制进行成绩评定的课程可以采用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载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库。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考试成绩及平时学习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课外作业、课内实验、小测验、设计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也可以采用考试单一方式评定。选修课可采用阶段性测验,或采用考勤、作业、小测验等平时考查积累方式考核。

第十五条 免听:选课应尽量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如果重修的课程与正常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该课程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免听课程仍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以最终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补考与重修: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获得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不及格,需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设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重选其它选修课程。重修均须缴纳相应的学分费用。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登记成绩时,注“缓考”字样。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考场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作弊者成绩登记表上注“作弊”字样。考场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考勤与教学纪律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参加课程、课程设计、实验或实践教学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单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学院的《请假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如: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缺交某门课程、课程设计、实验或实践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课程设计、实验或实践教学总学时数的1/3,取消该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该课程、课程设计、实验或实践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休假1天。此类休假每年不得超过2次。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处于休学期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由低年级转入高年级者;

(二)应予以退学者;

(三)处于休学期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入我校的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我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学院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外校同意接受,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期末(学期最后两周)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入的留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修同类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可冲抵相应课程的学分,并按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学生怀孕、生育、抚育子女,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在最长修学年限内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二)休学留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离校手续又不上课的学生以旷课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建议回国疗养;

(五)留学生休学回国,一切费用自理;

(六)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七)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报到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中国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须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并依据休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情况,接续修读课程;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特殊原因未归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 除本细则其它条款所列退学的情况外,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

(二)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 予以退学处理的外国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将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学院审核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处理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包括签证手续。如逾期不办理者和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学籍,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遣送回国;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留学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有关退学留学生的学费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毕业、肄业、离校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中各项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时间。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或肄业,须在离校前一周凭本人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表》,按表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毕(肄)业证书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